|
湖北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辦法關于印發《湖北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衛規【2019】4號
各市、州、縣衛生健康委(局),部省屬醫療衛生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要求,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省衛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5月13日
湖北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遵守本辦法,主動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申請,進行備案,并接受各級衛生健康部門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按照《湖北省職業病防治“十三五”規劃》的有關目標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申請備案。由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申請備案相關材料提出審核意見。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省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具有《放射診療許可證》)及副本(復印件); (三)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四)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五)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3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的執業醫師; (六)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與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相適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七)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八)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備案申請的意見。 第七條 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具備執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的能力。 第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單位,一份隨申請資料一并存檔。 申請資料不全的,受理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補正材料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單位,一份存檔。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應寫明不受理原因,不予受理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單位,一份存檔。 第九條 受理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備案完成后,受理機構通知申請單位憑單位介紹信領取《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見附件2)。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載明如下內容: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機構地址、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及項目,以及有效期。 第十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向社會公布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并告知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在該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注欄注明檢查類別和項目等信息 。 第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在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的,其服務區域原則上應與執業登記機關管轄區域一致,特殊情況需經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在備案中注明。外出職業健康檢查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必須滿足放射防護和生物安全的相關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及項目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提交變更信息。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稱、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需要變更備案的,應向受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資料具體要求如下: (一)變更申請(注明申請變更的理由),并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及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已發放的該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 (二)單位名稱、地址變更的,提交當地機構編制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下發的有效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提交單位主管(上級)部門下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變更或增加服務項目的,按首次備案申請的要求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獲準備案后,應嚴格按要求從事相關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并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公示。 (一)有重大備案事項變更,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備案變更的; (二)出具虛假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備案的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情況; (三)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的報告與告知以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情況; (六)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管理情況等; (七)是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回執》。 第十七條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對本省范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機構從事健康檢查工作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在備案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活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為備案申請單位提供良好服務。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的職業健康體檢機構資質在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漢興業安全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武漢市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武漢市職業病危害檢測機構,武漢市職業病危害評價機構,武漢市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公司、武漢市職業病危害檢測公司、武漢市職業病危害評價公司、武漢市職業病預評價公司、武漢市職業病預評價機構 |